你了解什么是貪污罪嗎?你知道除了國家工作人員外,個體老板也可能成為貪污犯嗎?請聽紀檢人怎么說。
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先后任自貢市貢井區(qū)某國有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綜合部副部長、常務副總經(jīng)理等職務的柯某某,伙同該公司工作人員羅某甲以及個體老板龔某某、趙某某、羅某乙,利用柯某某、羅某甲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增合同金額或制作虛假合同的方式,套取公款800余萬元。2019年9月18日,自貢市貢井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柯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羅某甲、龔某某、趙某某、羅某乙犯貪污罪。這上面的龔某某、趙某某和羅某乙三人都是個體老板,咋也成了貪污犯呢?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貪污罪?
我國刑法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其次,我們還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貪污共同犯罪?
貪污共同犯罪,是指兩個以上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不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備貪污罪主體資格的人的職務便利,共同故意實施貪污犯罪行為。本案中,柯某某、羅某甲、龔某某、趙某某、羅某乙相互勾結(jié),騙取國有公司公款達數(shù)百萬元,均以貪污罪定罪量刑。
共犯怎么處理?我國刑法采取“以作用標準為主,以分工標準為補充”劃分方法,將共犯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本案中柯某某、羅某甲、龔某某、趙某某被認定為主犯,依據(jù)各自參與貪污的金額被判處不同的刑期和罰金,羅某乙被認定為從犯,免予刑事處罰。
(貢井區(qū)紀委常委 楊洪)
編輯:馬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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