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曾,我想吃魚了,想吃‘蔥蔥鯽魚’?!?/p>
“走噻,還在等啥子,我有‘電魚’的?!?/p>
近日,大安區(qū)民警在日常巡邏時,現場抓獲兩名正在非法捕撈的男子,并扣押電魚工具一套,漁獲物若干。經訊問,犯罪嫌疑人曾某、陳某對自己在禁漁期使用禁漁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大安區(qū)公安分局已對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撈行為破壞了正常的水、漁業(yè)資源,炸、毒、電魚更是對漁業(yè)、水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大面積的破壞,對非法捕撈者自身也存在安全隱患。
警方提醒:切莫因貪圖一時美味,而觸犯法律,對于一切非法捕撈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以零容忍的態(tài)度依法打擊處理。
編輯:冉華陽
責任編輯:周馨鈺
編審:吳山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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