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記者從“雷公”雷武澤處獲悉,近日,他們夫婦與人販子王浩文、胡某雄的人格權(quán)糾紛一案一審已宣判,法院判王浩文賠償雷武澤及其妻子交通費、誤工費共計4元。
此前,雷武澤及其妻子民事起訴王浩文、王某雄,分別向二人索賠交通費1元、誤工費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共計索賠6元,并請求判令王浩文、胡某雄向他們公開懺悔并賠禮道歉。
法院認為王浩文、胡某雄已被判處刑罰,根據(jù)司法解釋,再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王浩文已經(jīng)當庭賠禮道歉,并提交書面材料,故法院對“懺悔并賠禮道歉”的訴求不再予以支持。
雷武澤則認為此前庭審中王浩文未承認拐賣川川,沒有認罪悔罪,其道歉沒有誠意,不會接受。
此外,長沙市芙蓉區(qū)法院審理認為,關(guān)于交通費、誤工費的具體數(shù)額,雷武澤及其妻子請求王浩文賠償交通費1元、誤工費1元,是其對自身權(quán)利的處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雷武澤表示,是否要上訴,他們也“犯了難”,還在思考和猶豫。他認為,這案子的意義遠不止“6塊錢”,它關(guān)乎受害者的尊嚴,也關(guān)乎能否讓更多人關(guān)注到拐賣婦女兒童問題背后的困境。
向人販子夫妻索賠6元
此前報道,因左側(cè)的眉毛有些特別,“是立起來的”,雷武澤在尋子圈被稱為“雷公”。他的兒子小名川川,于1998年4月出生,于2001年被人拐走。2023年6月,雷武澤終于尋回了川川。隨著川川被找到,人販子王浩文再次進入公共視野。
2024年5月初,王浩文等人拐賣兒童案在南充中院開庭。在案證據(jù)顯示,王浩文從2001年10月開始從事拐騙、販賣兒童犯罪活動,2006年曾因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不思悔改,繼續(xù)從事拐賣兒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竄作案14起,連續(xù)作案時間長達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計拐賣兒童14人。
2024年6月,南充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王浩文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與前罪拐賣兒童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王某瓊(王浩文的前女友)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胡某雄(王浩文的妻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六千元;追繳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萬九千元,上繳國庫。
王浩文、胡某雄不服,提起上訴。
2025年1月21日,四川省高院對王浩文拐賣兒童案二審宣判,維持了一審作出的死刑判決。
雷武澤向記者表示,作為被拐兒童的家長,他一直想民事起訴王浩文。此前,由于案情特殊,法院建議他們等刑事案件宣判后再提出民事起訴。在刑事案件二審中,法官詢問王浩文是否愿意進行民事賠償,王浩文稱,自己愿意賠償其承認的三起案件,但自己沒錢。這讓被拐兒童的家長很氣憤,無法接受,雷武澤遂考慮民事起訴王浩文。
2024年12月,雷武澤向自己的戶籍地所在法院——長沙市芙蓉區(qū)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2025年1月2日,長沙市芙蓉區(qū)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在民事起訴狀中,雷武澤夫妻請求法院判令王浩文、胡某雄分別賠償尋親交通費1元、誤工費1元、精神損害費1元等共計6元。此外,請求判令王浩文、胡某雄向他們公開懺悔并賠禮道歉。
雷武澤此前稱,尋親22年,他付出了很多時間和金錢。人販子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還理應承擔民事責任。他民事索賠共計6元,主要是為了伸張正義,給所有被拐兒童及其家長一個交代。他認為,此次民事起訴,不是浪費司法資源,有很大的公益價值。
“雷公”:對于是否上訴還在猶豫
今年4月,此案由湖南長沙市芙蓉區(qū)法院開庭審理,開庭地點在四川南充市看守所。庭審中,王浩文辯稱,其未拐賣川川,但作為拐賣兒童的罪犯,愿意當庭向雷武澤及其妻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胡某雄辯稱,其未參與拐賣川川,不應承擔侵權(quán)責任。對此,雷武澤認為,王浩文未承認拐賣川川,沒有認罪悔罪,這樣的道歉沒有誠意,不會接受其道歉。
芙蓉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侵權(quán)責任糾紛,王浩文拐賣川川,使川川脫離雷武澤及其妻子的監(jiān)護,侵害了雷武澤及其妻子的權(quán)利,應承擔相應的侵權(quán)責任。胡某雄雖為王浩文的配偶,但胡某雄未參與拐賣川川,雷武澤及其妻子請求胡某雄與王浩文共同承擔侵權(quán)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芙蓉區(qū)法院表示,雷武澤及其妻子主張尋親交通費、誤工損失,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交通費、誤工費的具體數(shù)額,雷武澤及其妻子請求王浩文賠償交通費1元、誤工費1元,是其對自身權(quán)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guān)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芙蓉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案涉侵權(quán)行為已經(jīng)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為拐賣兒童犯罪,并被判處刑罰。根據(jù)司法解釋,雷武澤及其妻子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王浩文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芙蓉區(qū)法院表示,本案中,王浩文拐賣川川嚴重侵害雷武澤及其妻子的監(jiān)護權(quán),法院根據(jù)侵權(quán)行為影響范圍、侵權(quán)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由王浩文以書面形式向雷武澤及其妻子賠禮道歉。鑒于王浩文已經(jīng)當庭賠禮道歉,并提交書面材料,已經(jīng)履行了書面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故法院對該訴訟請求不再予以支持。
對于一審判決,雷武澤表示,他們當初選擇民事起訴,索賠6元,是為了給自己、家人討個公道,更想替那些還在尋親路上掙扎的家庭發(fā)聲。目前,一審判決結(jié)果已經(jīng)出來,是否要上訴,他們也“犯了難”,還在思考和猶豫。
雷武澤表示,有人說,為這6塊的賠償和公開道歉還要上訴,是浪費司法資源,但他認為,這案子的意義遠不止“6塊錢”,它關(guān)乎受害者的尊嚴,也關(guān)乎能否讓更多人關(guān)注到拐賣婦女兒童問題背后的困境。
編輯:馮方湲
責任編輯:金艷
編審:韓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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